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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

(作者:施芝鴻 全國政協(xié)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

發(fā)布日期:2014-11-20

信息來源:《求是》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關于“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的重要論斷,是在總結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成功經(jīng)驗和深刻教訓基礎上提出來的,也是作為實現(xiàn)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必須堅持的“五大原則”之一提出來的。對這個問題的認識程度和實踐程度,決定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程度。

一、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深刻認識和把握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的重要論斷

為什么說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人民在依法治國中的主體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同黨的領導作用是什么關系?對此,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加深認識。

第一,強調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就是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中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唯物主義基本原理。歷史唯物主義作為關于人類社會歷史發(fā)展一般規(guī)律的科學,揭示了人民群眾是社會生產(chǎn)力、社會生活和社會歷史的主體。人民群眾對歷史的創(chuàng)造活動既受客觀規(guī)律制約,具有客觀性,又有主觀能動性,具有主體性。正是基于歷史唯物主義的這一基本原理,我們黨一貫強調“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創(chuàng)造世界歷史的動力”;一貫強調“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一貫強調“共產(chǎn)黨執(zhí)政就是領導、支持、保證人民當家作主”。人民既然是創(chuàng)造世界歷史的動力,是我們國家和社會的主人,當然就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主體,而不是客體;當然就是法治國家建設的深厚力量源泉和智慧源泉?!稕Q定》提出的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這一重要論斷,同我們黨在此之前提出的人民群眾是先進生產(chǎn)力和先進文化的創(chuàng)造主體,是科學發(fā)展的主體、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主體、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主體、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主體一樣,都體現(xiàn)了堅持尊重歷史發(fā)展規(guī)律和尊重人民主體地位的一致性。

第二,強調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是由我國的國體、政體決定的。我國憲法總綱第一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nóng)聯(lián)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規(guī)定闡明了我國的國體,同時闡明了包括社會各階層人民在內的中國最廣大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我國憲法總綱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一規(guī)定闡明了我國的政體,同時闡明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國人民在依法治國中的主體地位,同中國共產(chǎn)黨在依法治國中的領導地位一樣,都是由我國憲法確定的,并且是內在統(tǒng)一的:黨是依法治國的領導主體、責任主體、推進主體,人民是依法治國的力量主體、監(jiān)督主體、受益主體。因此,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同堅持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地位一樣,都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這是我們反復強調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反復強調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jīng)濟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依法進行的根本原因。

第三,人民作為依法治國的主體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推動我國法治建設在著力解決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中不斷與時俱進。我們黨在治國理政實踐中,總是時刻關注最廣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把“人民擁護不擁護”、“人民贊成不贊成”、“人民高興不高興”、“人民答應不答應”作為制定各項方針政策的出發(fā)點和歸宿,在推進法治國家建設中也是如此。我國憲法與時俱進的不斷修改完善充分表明了這一點。我國到2010年得以形成以憲法為統(tǒng)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guī)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也充分表明了這一點。“八二憲法”頒布實施后,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不斷推進,曾作過4次充實和完善。1988年實現(xiàn)“國家允許私營經(jīng)濟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fā)展”和“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轉讓”入憲;1993年實現(xiàn)“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入憲;1999年實現(xiàn)“依法治國”和“基本經(jīng)濟制度、分配制度”入憲;2004年實現(xiàn)“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建設者”、“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chǎn)不受侵犯”以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

我國憲法法律的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得以形成,都是我們黨在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聽取人民意見、反映人民愿望、汲取人民智慧的結果。比如,歷時13年形成的《物權法》,在起草過程中就先后召開了上百次座談會和若干次論證會,直接聽取全國人大代表、社會各界人士、專家學者意見。同時,《物權法》草案還向社會全文公布,廣泛征求人民群眾意見?!陡骷壢嗣翊泶髸瘴瘑T會監(jiān)督法》從醞釀到頒布實施歷時20年,同樣廣泛聽取了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都是充分發(fā)揮人民群眾作為依法治國主體和力量源泉作用的生動體現(xiàn)。

二、《決定》提出的“三個必須”是充分發(fā)揮人民在依法治國中的主體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的關鍵舉措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三個必須”表明: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發(fā)揮人民的主體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歸根到底是要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維護人民利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穩(wěn)定,為實現(xiàn)“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只有全面貫徹落實好這“三個必須”,才能使人民作為依法治國的主體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更加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

第一,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共同富裕。我們國家的名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們各級國家機關的名稱也都冠以“人民”兩字: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各級政府是人民政府,各級政協(xié)是人民政協(xié),各級法院是人民法院,各級檢察院是人民檢察院。這一切都是由人民當家作主這一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決定的。強調法治建設必須堅持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也是如此,它要求我們在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始終把人民群眾作為主體和目的。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就必須著力保障人民根本權益,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我們黨對這一點是毫不含糊的,有一個事例很能說明問題。在我國“八二憲法”之前的三部憲法中,國家機構這一章都是放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一章之前的。在修改起草“八二憲法”中,有人主張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置于國家機構一章之前。當時的憲法修改委員會感到難以決斷。鄧小平同志知道后明確表示:應當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一章擺到國家機構這一章的前面。鄧小平同志對這個問題考慮得很深:在國家憲法的篇章結構上,先規(guī)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再規(guī)定國家機構,不但表明了我們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而且也表明了我們黨和國家對保障公民享有的憲法權利的高度重視。“八二憲法”根據(jù)鄧小平同志提出的要切實讓人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權利的要求,對公民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作出了比前三部憲法更為廣泛、充分的規(guī)定,同時也按照權利和義務相適應的原則,對公民應當履行的義務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不但同修改起草“八二憲法”時的法治理念一脈相承、一以貫之,而且在法治建設必須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方面,提出了比“八二憲法”更多更全面的要求。

比如,《決定》在科學立法部分提出,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健全憲法實施和監(jiān)督制度,完善立法體制機制,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chǎn)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jīng)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實現(xiàn)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健全公民權利救濟渠道和方式。比如,《決定》在嚴格執(zhí)法部分提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行政機關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zhí)法力度。比如,《決定》在公正司法部分提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jiān)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chǎn)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jiān)督制度;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比如,《決定》在全民守法部分提出,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保證人民群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法律幫助。由上述覆蓋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改革舉措可以看到,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法治領域各項改革舉措,同全面深化其他各領域改革一樣,都是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的,都是體現(xiàn)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這一核心理念的。

第二,必須保證人民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jīng)濟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這是發(fā)揮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最重要、最根本的體現(xiàn)。2012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xiàn)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強調:“我們要堅持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理念,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依照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jīng)濟和文化事業(yè),共同建設,共同享有,共同發(fā)展,成為國家、社會和自己命運的主人。”《決定》在這方面作出的重大決策和部署,充分體現(xiàn)了習近平總書記的這一重要思想。

新中國成立65年來,特別是“八二憲法”頒布實施30多年來,我們黨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不懈探索,成功找到了支持和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的各種途徑和方式。這里所說的各種途徑和方式,包括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chǎn)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chǎn)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jiān)督;包括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xié)商制度、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包括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從各層次各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發(fā)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包括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包括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jiān)督體系,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等等。這表明,在我國,人民是無所不在的監(jiān)督力量,只有讓人民來監(jiān)督政府,政府才不會懈?。恢挥腥巳似饋碡撠?,才不會人亡政息。同時也表明,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是相輔相成的,我們黨在積極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的同時,始終致力于穩(wěn)步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法治化。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在進一步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方面,同樣提出一系列可圈可點的重大改革舉措。其中最重要的是以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為核心,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可靠制度依托。因此,《決定》提出,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健全向下級人大征詢立法意見機制,建立基層立法聯(lián)系點制度;健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shù),更多發(fā)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等。同時,提出加強社會主義協(xié)商民主制度建設,構建程序合理、環(huán)節(jié)完整的協(xié)商民主體系,充分發(fā)揮政協(xié)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xié)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咨詢機制。還提出堅持和完善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依法推進基層民主和行業(yè)自律,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jiān)督。這些重大改革舉措,必將激發(fā)全國人民在法治國家、法治社會、自治基層、德治公民建設中的蓬勃創(chuàng)造活力。

可以預期,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我們黨將不斷提高科學執(zhí)政、民主執(zhí)政、依法執(zhí)政水平;廣大人民群眾也將不斷提高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jīng)濟和文化事業(yè)以及管理自身事務的能力。在此基礎上,一定能形成完備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jiān)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guī)體系,從而卓有成效地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

第三,必須使人民認識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權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須遵守的行為規(guī)范,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使法律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運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作為國家主人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主體的人民,如果都能按照權利和義務相統(tǒng)一的憲法原則辦事,積極主動地把依法應該承擔的各項義務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就能進一步發(fā)揮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主體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就能真正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wèi)者。

我們國家封建社會歷史悠久,人治國家、人情社會的傳統(tǒng)既根深蒂固又源遠流長。正如鄧小平同志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指出的那樣:“我們國家缺少執(zhí)法和守法的傳統(tǒng)”,所以,要“在全體人民中樹立法制觀念”。法國思想家盧梭也說過:“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現(xiàn)在,一些領導干部法治觀念淡薄,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現(xiàn)象依然存在;部分社會成員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維權意識不強;一部分人只是一味信錢、信權、信訪、信鬧、信關系,就是不信法。為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了一系列針對性很強、覆蓋面很廣的重要舉措。比如,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全民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把憲法法律列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為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內容,從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學設立法治知識課程。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發(fā)揮法治在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中的作用。比如,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使尊法守法成為全體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暢通群眾利益協(xié)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等等。只要我們持之以恒地貫徹落實好這些重大舉措,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就一定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而實現(xiàn)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過程中不斷達到新水平、進入新境界。

習近平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xiàn)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說得好:“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wèi)憲法尊嚴,就是捍衛(wèi)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xiàn)。”十幾億中國人民如果人人養(yǎng)成遵守憲法法律、維護憲法法律的觀念和習慣,必將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場國家治理領域廣泛而深刻的革命中形成強大社會合力,更好發(fā)揮國家主人翁作用,更好發(fā)揮依法治國的主體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推動我們國家向著法治中國不斷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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